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邱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6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631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邱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邱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6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46号1栋天瑞新城1-4层。负责人:邓才礼,行长。被执行人:邱丽,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邱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且执行到位标的金额30700元、执行费3100元款项已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承杰、翟昌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323号 下一篇 胡凤林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27号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