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康、严小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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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154号案件名称
高健康、严小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高健康;严小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81民初21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负责人:陈军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科,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英民,男,一般授权。被告:高健康,男。被告:严小利,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被告高健康、严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于202182021年9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博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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