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召华、徐永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31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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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3121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召华、徐永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魏召华;徐永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3121号之一 原告:魏召华,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来平,男,1967年5月5日出生,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徐永兴,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幸,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召华与被告徐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魏召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召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召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魏召华负担。 审判长张盼盼 人民陪审员李兴国 人民陪审员张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晓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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