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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新胜、张欣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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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153号
  • 案件名称

    腾新胜、张欣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腾新胜;张欣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153号原告:腾新胜,男。被告:张欣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新胜诉被告张欣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新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新胜负担。审判员  张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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