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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东、宿春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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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785号
  • 案件名称

    刘振东、宿春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振东;宿春桥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东,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娇,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春桥,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上诉人刘振东因与被上诉人宿春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振东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振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刘振东撤回上诉;二、准许刘振东撤回起诉;三、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振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振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姜福田审 判 员  李小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诗书 记 员  王胜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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