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冬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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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241号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冬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冬生;徐红珍;刘长江;盛玲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冬生,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徐红珍,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长江,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被执行人盛玲英,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冬生、徐红珍、盛玲英、刘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拥军代理书记员 潘惠芳 校对人: 潘 惠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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