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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斌华、唐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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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斌华、唐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曾斌华;唐小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斌华,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唐小平,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申请执行人曾斌华与被执行人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小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曾斌华借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241638元。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唐小平均既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9日、8月14日和9月25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唐小平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唐小平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唐小平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房屋一套,但该房屋被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41638元,未执行标的241638元。因被执行人唐小平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曾斌华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肖爱国审 判 员  乔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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