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5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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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5233号案件名称
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陈丽君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5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东路35号3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645533131。法定代表人:杨景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君,女,1990年11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龙、陈丽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蓬江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向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 婧书 记 员 赵洁仪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5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东路35号3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645533131。法定代表人:杨景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君,女,1990年11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龙、陈丽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蓬江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向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 婧书 记 员 赵洁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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