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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5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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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5233号
  • 案件名称

    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陈丽君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5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东路35号3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645533131。法定代表人:杨景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君,女,1990年11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龙、陈丽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蓬江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向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 婧书 记 员 赵洁仪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5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东路35号3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645533131。法定代表人:杨景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君,女,1990年11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龙、陈丽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蓬江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向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 婧书 记 员 赵洁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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