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瀛心、龚晓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1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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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10083号案件名称
张瀛心、龚晓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瀛心;龚晓军;杨楠;周维萍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10083号原告:张瀛心,女,汉族,1998年6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龚晓军,女,汉族,1998年8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原告:杨楠,女,汉族,1994年10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周维萍,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瀛心、龚晓军、杨楠与被告周维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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