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执军、杨久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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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495号案件名称
赵执军、杨久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执军;杨久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495号原告赵执军,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义县。被告杨久财,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义县。原告赵执军与被告杨久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赵执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赵执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执军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执军负担,应予退还25元。审判员 郑珍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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