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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井林与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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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76号
  • 案件名称

    陈井林与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井林;王胜东;陈立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6号原告:陈井林,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全,系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东,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圣钧,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满族,辽源市人,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陈立辉,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东辽县。        原告陈井林与被告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陈井林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胜东、陈立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井林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井林撤回对被告王胜东、陈立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井林负担。        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纯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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