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井林与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76号案件名称
陈井林与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井林;王胜东;陈立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76号原告:陈井林,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全,系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东,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圣钧,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满族,辽源市人,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陈立辉,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东辽县。 原告陈井林与被告王胜东、陈立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陈井林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胜东、陈立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井林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井林撤回对被告王胜东、陈立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井林负担。 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纯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