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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玉廷、陈彦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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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1370号
  • 案件名称

    海玉廷、陈彦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海玉廷;陈彦武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1370号原告:海玉廷,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陈彦武,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海玉廷与被告陈彦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海玉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玉廷提出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玉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海玉廷负担。        审判员    李杨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路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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