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玉廷、陈彦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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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1370号案件名称
海玉廷、陈彦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海玉廷;陈彦武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1370号原告:海玉廷,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陈彦武,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海玉廷与被告陈彦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海玉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玉廷提出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玉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海玉廷负担。 审判员 李杨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路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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