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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益加益建材商行、傅良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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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6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龙泉市益加益建材商行、傅良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龙泉市益加益建材商行;傅良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泉市益加益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后沙路E组团7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1181MA2E36F283。经营者:叶建平,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傅良勇,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龙泉市益加益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傅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泉市益加益建材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傅良勇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泉市益加益建材商行货款41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13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傅良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傅良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傅良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傅良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傅良勇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傅良勇名下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傅良勇名下2004年注册的牌照号为×××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因上述车辆已达报废标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傅良勇名下2017年注册的牌照号为×××的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得款45500元,支付优先债权及各案相关执行费用后,无剩余款项可供分配;被执行人傅良勇名下龙泉市天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5%的股权和龙泉市天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因上述公司均已停止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傅良勇名下公积金账户已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并已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因被执行人傅良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货款41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傅良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傅良勇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傅良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泉市益加益建材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傅良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6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范媛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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