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红、杨勇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1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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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1979号案件名称
张东红、杨勇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东红;杨勇;张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1979号原告:张东红,男。被告:杨**,男。被告:张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红诉被告杨**、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张东红负担。审判员 张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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