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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莉、眭能武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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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703号
  • 案件名称

    翟莉、眭能武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翟莉;眭能武;永州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翟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眭能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先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莉、眭能武与被执行人永州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9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91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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