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健、雷国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260号
  • 案件名称

    马健、雷国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健;雷国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马健,男。被执行人:雷国瑞,男。申请执行人马健与被执行人雷国瑞追偿权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6民初242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2020)陕0826执353号执行案件中,马健承担了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马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雷国瑞支付剩余代偿款18618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雷国瑞名下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87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8521元,交纳执行费179元;另申请执行人马建领取了被执行人雷国瑞支付的代偿款97元,并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雷国瑞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