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健、雷国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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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260号案件名称
马健、雷国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健;雷国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马健,男。被执行人:雷国瑞,男。申请执行人马健与被执行人雷国瑞追偿权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6民初242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2020)陕0826执353号执行案件中,马健承担了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马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雷国瑞支付剩余代偿款18618元。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雷国瑞名下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87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8521元,交纳执行费179元;另申请执行人马建领取了被执行人雷国瑞支付的代偿款97元,并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雷国瑞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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