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芝花、勾伯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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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870号案件名称
刘芝花、勾伯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芝花;勾伯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刘芝花,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勾伯海,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刘芝花与被执行人勾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4月9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芝花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勾伯海交纳案件款8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限于2020年4月25日前履行的8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宗晓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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