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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芝花、勾伯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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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870号
  • 案件名称

    刘芝花、勾伯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芝花;勾伯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刘芝花,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勾伯海,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刘芝花与被执行人勾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4月9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芝花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勾伯海交纳案件款8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限于2020年4月25日前履行的8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宗晓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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