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清荷钢构有限公司、何美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7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溆浦县清荷钢构有限公司、何美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溆浦县清荷钢构有限公司;何美玲;兰小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溆浦县清荷钢构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PWEXXXX。法定代表人:邓本礼,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美玲,女,1987年6月10月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70610XXXX。被执行人:兰小龙,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安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00516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溆浦县清荷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美玲、兰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湘122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美玲、兰小龙支付溆浦县清荷钢构有限公司货款4591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1年8月6日起按4591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申请费588.65元。但被执行人何美玲、兰小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美玲、兰小龙在银行的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何美玲、兰小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恒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晨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628号 下一篇 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凤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