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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英、罗怀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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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28号
  • 案件名称

    杨春英、罗怀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春英;罗怀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罗怀周,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杨春英与被执行人罗怀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春英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怀周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经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后相继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国人寿保险、证券查询被执行人罗怀周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罗怀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春英,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春英,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杨春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怀周纳入失信名单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有xxx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怀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清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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