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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刚强与重庆菲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24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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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4497号
  • 案件名称

    杨刚强与重庆菲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刚强;重庆菲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24497号 原告:杨刚强,男,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重庆菲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百灵路1号5幢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B51D9P。法定代表人:黄峰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男,公司员工。原告杨刚强与被告重庆菲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刚强、被告重庆菲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刚强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押金1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份,原告为了跑网约车,向被告租赁车牌渝AD××××的轿车,因被告车辆安全配置如倒车雷达等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在经营期间出现交通事故,双方因此终止了合同,但被告一直拒绝退还押金,原告遂起诉。被告重庆菲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押金已经在2020年12月20日退还了2830.57元,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租期完成,违约退车,并出了交通事故后也没有对车辆维修,因此在10 000元押金中扣除后剩余两千多元,违约金3384元,车辆维修费3340元,欠付租金445.43元,剩余2830.57元已经退还。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4日,重庆菲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与杨刚强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给了《汽车租赁合同》,主要约定:4.1租期、租金、押金等详细信息请参考附件1:《商品信息表》,日租金=月租金/自然月天数。如乙方实际承租天数不足一个整月,按届时实际租赁天数计缴纳租金。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车辆交还给甲方。乙方续租的,可在提车后次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租申请,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4.3押金收取方式:押金支付方式为通过小桔有车网约车商城在线支付。押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合同,不计利息。押金的抵扣范围为合同项目内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租金违约金、车损违约金、违章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违约金),但乙方不得要求以押金冲抵日常租金。如本合同标的物为续租车辆的,押金延用原合同,后续本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按第4.4条退还乙方押金,押金退还抵扣推责按照原合同或本合同履行期间违约金计算标准执行。另,此前为甲方线下收取的由甲方以线下支付形式退还押金至乙方。4.4押金退还方式: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归还车辆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依据合同约定扣除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有关费用后,然后将剩余押金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5.5.1甲方应按照车辆使用性质购买相应的保险,且至少购买车损失险(须购买2000元绝对免赔额及不计免赔)、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和法律要求的保险...6.9本合同终止或租赁期满,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租赁期满之日起当日内归还车辆、备件及相关证件。若还车时车辆损坏需要维修,或车辆证件、工具遗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维修费用、证件补办费用...7.1如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乙方选择甲方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b)事故中,本方租赁车辆维修费超过2000元时,通过保险理赔,乙方承担2000元以内的维修费用(维修金额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10.3本合同任意乙方提前15日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剩余租期租金20%费用的情况下,可单方解除本合同。附件1显示,车型比亚迪E5-2018450定制版,车牌号渝AD××××,车辆押金10 000元,车辆租金为固定租期月租3600元,固定租期为6个月;提车日为签署《车辆验车单》当日,起租日为首次租车,则为签署《车辆验车单》次日;续租,则为原订单结束次日,还车日为提车日增加相应自然月当日,若有租赁过程中发生延长租期,则还车日顺延相应天数,到期日为换车日。有原告签字的《司机须知》第4条载明:本车维修费2000元以下的,需自行承担维修费,公司不进行保险理赔,无需支付加速折旧费。本车维修费超过2000元时,可进行保险理赔,但司机除需承担2000元维修费外,另需支付加速折旧费。另查明,服务订单上显示车辆确认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00:00,原告杨刚强于2020年10月5日将车辆退回被告公司,截止2020年10月5日,原告欠付被告租金445.43元;在车辆使用期间,原告的车辆在对方车辆原地没动的情况下撞上去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1750元。2020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830.57元,转款用途为:违约退车退保证金。关于违约金,原告称在租赁车辆的时候,销售人员承诺赠送安全雷达,事后并未及时安装导致原告出了交通事故,原告违约在先,其在签订合同时公司人员称租不满的情况下只扣2000元,也就是原告违约情况下,被告至多扣除2000元,但本案被告违约在先,不应该扣除违约金,即使使用期间有擦挂,也是因为没有安装安全雷达导致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汽车租赁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1750元的车辆维修费,根据合同5.5.1和7.1(b)的约定,该笔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认可欠付租金为445.43元,则该笔费用应支付给被告。关于车辆擦挂的维修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举示原告在归还车辆时车辆擦挂损伤的证据,故本院对该笔费用不予认可。从订单可知,车辆确认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租期为6个月,则租赁期限应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在租赁期间内,原告于2020年10月5日将租赁车辆退回被告公司,系以自己的行为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第10.3条约定,其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金额为3348元。关于原告所称因为被告没有安装其承诺的安全雷达导致原告产生交通事故的理由,本院认为,车辆是否安装安全雷达与原告交通事故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所称被告没有安装安全雷达,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费用5543.43元。原告支付押金10 000元,扣除其应当支付给被告的费用5543.43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4456.57元。扣除被告已经退还2830.57元,还应当退还162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菲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杨刚强押金1626元;二、驳回原告杨刚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刚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蒙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松柏书 记 员  方 媛-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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