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久、聂平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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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5311号案件名称
刘学久、聂平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学久;聂平和;康法传;沈兵;康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5311号原告:刘学久,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聂平和,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康法传,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沈兵,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康祥,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学久与被告聂平和、康法传、沈兵、康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刘学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学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3745元退还原告刘学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学久负担。审判员 万 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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