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艾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7执恢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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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295号案件名称
吕某某、艾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吕某某;艾某某;乔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7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艾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艾某某、乔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7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827执恢244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艾某某支付其利息92577.77元,被执行人乔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乔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62XXXXXXXXXXXX73账户内存款58000元,该款已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艾某某、乔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一、由被执行人艾某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下欠利息34577.77元。二、如逾期未还,则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对原生效法律文书[(2016)陕0827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艾某某、乔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就未偿还部分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7执恢29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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