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春光、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0226民初41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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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41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邬春光、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邬春光;娄志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158号之一 原告:邬春光,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被告:娄志军,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 原告邬春光与被告娄志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春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春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邬春光负担。 审判员仇玉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葛丽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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