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张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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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72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张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张鹏;杨娟;华容华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7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负责人:吴忠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格,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杨娟,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华容华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桥西路iv>法定代表人:白祖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以下简称华容工商银行)与被告张鹏、杨娟、华容华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华容工商银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工商银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计27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郝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龚 娟书 记 员 刘 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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