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彦芳、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初14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初1412号
  • 案件名称

    李彦芳、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彦芳;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傅建玮;海英;梁华;支道永;和萍
  • 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民初1412号原告:李彦芳,女,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籍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平安街泰和社区98栋003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夏煜,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二路1号西安出口加工区保税库办公楼101室、102室。法定代表人:傅际综。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被告:傅建玮,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海英,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梁华,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支道永,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和萍,女,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原告李彦芳与被告陕西鑫隆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傅建玮、被告海英、被告梁华、被告支道永、被告和萍之间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李彦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彦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韩 娟审判员 陈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雍一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