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军、肖校国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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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16号案件名称
吴伟军、肖校国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伟军;肖校国;吕拾龙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16号原告:吴伟军,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需要,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校国,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坤,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拾龙,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吴伟军与被告肖校国、被告吕拾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吴伟军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吴伟军负担。审 判 员 曾莉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吉林书 记 员 张 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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