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卞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6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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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6326号案件名称
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卞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卞某某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6326号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周口市川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48699AAA。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系公司法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卞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卞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口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守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玲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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