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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徐铁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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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153号
  • 案件名称

    孙宇、徐铁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孙宇;徐铁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孙宇,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徐铁成,男,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徐铁成。关于孙宇与徐铁成、吉林省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徐铁成、吉林省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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