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祥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26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2633号案件名称
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祥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祥启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633号原告:孔祥启,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XXXX908180817。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禹钟,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0815XB。法定代表人:牛福文,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晖,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启与被告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55元,减半收取15477.5元,由原告孔祥启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艾可可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谢莉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900号 下一篇 姚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55号之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