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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祥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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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2633号
  • 案件名称

    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祥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祥启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633号原告:孔祥启,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XXXX908180817。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禹钟,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0815XB。法定代表人:牛福文,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晖,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启与被告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55元,减半收取15477.5元,由原告孔祥启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艾可可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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