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禄、刘雪峰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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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155号案件名称
张明禄、刘雪峰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明禄;刘雪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155号申请保全人:张明禄,男,1959年6月25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刘雪峰,男,1969年1月18日生,住磐石市。申请保全人张明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刘雪峰名下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对申请保全人张明禄提供担保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张明禄与被保全人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光辉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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