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星全、刘江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54号
  • 案件名称

    高星全、刘江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高星全;刘江梅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刘江梅,女性,1989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韩城市居民。被执行人:高星全,男性,1977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韩城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梅与被执行人高星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0)陕05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9208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车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皆再无果,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