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山阳县申家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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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38号案件名称
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山阳县申家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山阳县申家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738号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山阳县申家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山阳县申家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阳县申家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阳县申家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交纳罚款2283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阳县申家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23072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242元。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已领取案件款2283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7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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