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曹丽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359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3594号之一案件名称
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曹丽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曹丽琦;王涛;王文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594号之一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8-4号1单元303室法定代表人:尹华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舵,系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丽琦,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王涛,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王文龙,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丽琦、王涛、王文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丽琦、王涛、王文龙银行存款102000元及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被申请人身份证号:曹丽琦(2104041986××××××××)、王涛(210404198601271811)、王文龙(210404198810131217),并提供被申请人曹丽琦、王涛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8-7号楼2单元1802号房屋。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ASHY675Z0121Q000006G,责任限额10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顺巴塞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丽琦(身份证号:2104041986××××××××)银行存款10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卫卫、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748号 下一篇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跃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