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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录、王新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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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355号
  • 案件名称

    刘德录、王新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德录;王新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录,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王新伟,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人刘德录与被执行人王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新伟归还申请人刘德录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王新伟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德录依法申请人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新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新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新伟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王新伟有部分银行存款,该银行卡系被执行人归还房贷所用,且申请人不要求冻结扣划并申请解除对该卡的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王新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王新伟名下在河南省南召县辖区内有滨河地城房产一套,已查封申请人本次执行不要求处置。4、查明被执行人王新伟名下有保险财产登记信息共计18670.51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刘德录。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新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四、本院发布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王新伟的财产线索。五、被执行人王新伟于2021年9月23日归还给申请人刘德录现金2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50元。六、申请人王新伟与被执行人王新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新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新伟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新伟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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