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升、王长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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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926号案件名称
于春升、王长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春升;王长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926号原告:于春升,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原告女儿),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王长杰,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升与被告王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巧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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