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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创学、周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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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636号
  • 案件名称

    周创学、周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创学;周戈;周欢;王泽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周创学,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大董村村五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戈,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大董村村五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欢,女,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太董村村四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泽峰(又名白泽峰),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南卫乡大禹渡村一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创学、周戈、周欢与被执行人王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晋0830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65636.1元,案件受理费12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泽峰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王泽峰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起分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泽峰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芮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65636.1元,案件受理费12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助理陈亚康书记员  陈园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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