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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晋0525刑初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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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5刑初354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泽州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525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住泽州县某镇。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8月11日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泽检刑诉〔2021〕234号指控事实2021年6月22日21时46分,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司线巴公桥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意  见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刘 连 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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