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军民、杨延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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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25号案件名称
高军民、杨延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军民;杨延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高军民,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延军,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军民与杨延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延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延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军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4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0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延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杨延军交纳案款14500元,其中诉讼费400元、执行费117.5元,由申请人高军民承担,同日,我院兑现申请执行人高军民1450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杨延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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