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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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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20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琼;娄桂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南干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173330016W。法定代表人:陶涛,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娄琼,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娄桂枝,女,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原阳县。关于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娄琼、李政、娄桂枝、卞长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豫0725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宪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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