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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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206号案件名称
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琼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琼;娄桂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南干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173330016W。法定代表人:陶涛,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娄琼,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娄桂枝,女,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原阳县。关于河南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娄琼、李政、娄桂枝、卞长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豫0725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宪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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