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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郭建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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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48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郭建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郭建飞;朱旭丽;魏二军;任彩宁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法定代表人:王芙蓉。被执行人:郭建飞,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朱旭丽,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魏二军,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任彩宁,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关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郭建飞、朱旭丽、魏二军、任彩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4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执监488号执行裁定书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489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本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郭建飞、朱旭丽、魏二军、任彩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建飞、朱旭丽、魏二军、任彩宁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还租金1331466.79元及违约金232000元;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2308元,申请执行费23572.4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郭建飞、朱旭丽、魏二军、任彩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朱旭丽有存款共计10828.84元,本院依法扣划,扣除本次执行费63元后剩余的10765.84元已于2021年9月24日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郭建飞、朱旭丽、魏二军、任彩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0828.8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郭建飞、朱旭丽、魏二军、任彩宁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4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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