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霞、唐保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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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536号案件名称
王培霞、唐保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培霞;唐保禹;吕仁菊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536号原告:王培霞,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唐保禹,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吕仁菊,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培霞诉被告唐保禹、吕仁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培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霞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 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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