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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国荣与李正福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辖终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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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辖终591号
  • 案件名称

    汤国荣与李正福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汤国荣;李正福;逯松峰;张雪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辖终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国荣,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福,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刘琪,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松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刘琪,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飞,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上诉人汤国荣因与被上诉人李正福、逯松峰、张雪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9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汤国荣上诉称,汤国荣与李正福、逯松峰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付款义务。据此,汤国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李正福、逯松峰、张雪飞对于汤国荣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正福、逯松峰系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汤国荣、张雪飞支付李正福、逯松峰代其清偿的债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汤国荣、张雪飞与李正福、逯松峰签订的《转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本合同发生履约纠纷……双方一致同意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汤国荣、张雪飞与李正福签订的《责任承担合同》第三条约定:“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同时,合同载明乙方系李正福。根据李正福提交的《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通州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李正福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汤国荣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汤国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蔡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思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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