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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新、章志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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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268号
  • 案件名称

    刘耀新、章志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耀新;章志湘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268号原告:刘耀新,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章志湘,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刘耀新诉被告章志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耀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左才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洁代理书记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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