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与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进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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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执738号案件名称
民二庭与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进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民二庭;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进;重庆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覃云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738号被执行人:重庆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建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0088865Q。法定代表人:吴进,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326271。法定代表人:覃云菊,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吴进,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覃云菊,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的重庆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进、覃云菊拖欠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281548.1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重庆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进、覃云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因各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重庆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进、覃云菊及重庆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查控措施,扣划到被执行人吴进银行账户内存款2436.97元、覃云菊银行存款37856.11元。该40293.08元已划付至财政账户。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及现场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重庆跃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进、覃云菊名下可供执行银行、不动产、车辆、经营性收入等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兑现40293.08元,对剩余受理费,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查控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执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国贞审判员 张晋鹏审判员 吴晓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家孟-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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