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6执保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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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保123号案件名称
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6执保123号本院执行的冯倩申请郑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60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核实,已查封被申请人郑翔名下坐落在衡阳市蒸湘区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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