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景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2执恢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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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执恢27号案件名称
大连汇景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大连汇景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汇景投资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法定代表人:邵景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敏杰,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宝荣,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法定代表人:周健。委托代理人:田万福,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我院在执行大连汇景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3月9日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运来书 记 员 殷晓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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