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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刚与冯书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4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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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4480号
  • 案件名称

    闫刚与冯书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闫刚;冯书友
  • 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4480号原告:闫刚,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安,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书友,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闫刚与被告冯书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闫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刚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刚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娇书 记 员 高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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