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刚与冯书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4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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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4480号案件名称
闫刚与冯书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闫刚;冯书友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4480号原告:闫刚,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安,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书友,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闫刚与被告冯书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闫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刚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刚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娇书 记 员 高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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