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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琳、芦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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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50号
  • 案件名称

    何琳、芦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何琳;芦某;王某;芦纯刚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5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何琳,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富利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伟(系何琳丈夫),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南开翔宇学校教师,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芦某,男,2006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卢逸涵之母),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娇,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某,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娇,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芦纯刚,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怡,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琳与被申请人芦某、王某、芦纯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65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芦某、王某、芦纯刚名下160002.3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徐秋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5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何琳,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富利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伟(系何琳丈夫),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南开翔宇学校教师,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芦某,男,2006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卢逸涵之母),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娇,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某,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娇,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芦纯刚,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怡,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琳与被申请人芦某、王某、芦纯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65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芦某、王某、芦纯刚名下160002.3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徐秋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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