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捷程育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9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956号案件名称
辽宁捷程育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辽宁捷程育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捷程育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台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姜万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慧,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玥,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辽宁捷程育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捷程育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捷程育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捷程育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辽宁捷程育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赵梦辉审 判 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白丽萍书 记 员 王玉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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