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凯盛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宋翠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7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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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7926号案件名称
徐州凯盛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宋翠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州凯盛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宋翠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7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凯盛名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税务局东。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翠芳,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上诉人徐州凯盛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苏038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凯盛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凯盛名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凯盛名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州凯盛名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汤孙宁审 判 员 汪佩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仝 斌书 记 员 彭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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